.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9民初2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方顺便利店,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长征后街。
经营者:孟平珍。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市忻府区方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忻州市忻府区方顺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忻州市忻府区方顺便利店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忻州市忻府区方顺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