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71号原告:项龙江,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华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安下(银泉路3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怡。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龙江诉被告温州华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项龙江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龙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龙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