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2民初522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