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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自彬与安吉递铺博丰家具配件经营部、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54号
案件名称车自彬与安吉递铺博丰家具配件经营部、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车自彬,安吉递铺博丰家具配件经营部,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54号原告:车自彬,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递铺博丰家具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西路168号(转椅市场东区)3幢2号。

诉讼代表人:李彩秀。

被告: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皈山乡孝源村1幢。

法定代表人:王元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车自彬与被告安吉递铺博丰家具配件经营部、安吉友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车自彬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自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自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车自彬负担。

原告车自彬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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