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332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经营场所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佐川胡村5区98号。
经营者:董加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正豪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成德街外门脸79号。
经营者:奚欢。
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与被告正定县正豪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立案。
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计52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