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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马尾区鑫利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05民初8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马尾区鑫利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鑫利家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05民初8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芬,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鑫利家便利店(门头招牌:利家连锁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经营者:肖加丁,男,住福建省寿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鑫利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6.00元,减半交纳为338.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敏东人民陪审员  黄 望人民陪审员  邱建贞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林 颖书 记 员  龚进洲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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