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梅,女,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清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北孟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郭竹清。
上诉人张英梅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清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英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英梅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张英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