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5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林家村镇同心万家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信合路西侧。
经营者:曹涛。
被告:诸城市林家村新东方购物商场,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
经营者:刘少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林家村镇同心万家福超市、被告诸城市林家村新东方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