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345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五常市久新玩具城,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五常市中心小区楼下。
经营者:由万新,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久新玩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