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57号 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33124322。
法定代表人:戴旭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晓辉,上海德禾翰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采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街道********用代码9133078209565652XC。
法定代表人:夏倩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陈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用代码913301007161058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采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四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奔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