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石莱镇观音堂村。
法定代表人:张汝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敏,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打靶堤**。
法定代表人:刘继超,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山东省康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