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40号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郎家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7XB8K1T。
法定代表人:沈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俊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应俊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