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74号之一 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石泉村村委会对面318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98140422E。
法定代表人:窦赢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敏,系公司员工。
被告:嘉善县西塘镇广发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三成村网埭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8B06B6C。
负责人:顾金福。
被告:顾金福,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三成村网埭浜**。
被告:罗小初,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三成村网埭浜** 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西塘镇广发建筑工程队、顾金福、罗小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原告承担”。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