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48号 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东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8EY8N6J。
法定代表人:徐宇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森议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E53W45G。
法定代表人:王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森议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武义宇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