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00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彩虹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彩虹农贸综合市场5区577、578号。
经营者:李英卫,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彩虹建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