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初6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庆云县常家镇常家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邢筱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山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其与被告山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