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265号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朱子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东,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渚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唐人街文化广场内F区137、138号。
法定代表人:陶亮。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正山茗茶茶叶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唐人街文化广场E区105号。
经营者:牛中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龙渚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正山茗茶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