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79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初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与舟山路交叉口东大高庄1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豪,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初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