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50号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吉思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吉祐大道北四路三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尹新平。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吉思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将原诉讼请求第4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元”。
同日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