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659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翠翠,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永佳永和豆浆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尤培宇。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永佳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与被告市中区永佳永和豆浆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