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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罗威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1民初6243号
案件名称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罗威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罗威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6243号原告: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凌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威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OLLIMIKKOILMARISETAL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擎,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茜菲,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威欧(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欧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沈晓峰审 判 员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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