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765号原告:梁辉,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柳晓刚,执行董事。
原告梁辉与被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原告名称为“波浪条纹箱”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54××××.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第357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权诉讼已无权利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