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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长市豆小萌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567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长市豆小萌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长市豆小萌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67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帅、沈姗姗,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天长市豆小萌玩具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

投资人:刘丛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豆小萌玩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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