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4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艾依欧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站前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仁,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猫头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丰足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仁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涛,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上诉人诸暨市艾依欧针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诸暨市猫头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海涛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4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艾依欧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暨市艾依欧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诸暨市艾依欧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