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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沃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欣宇科技有限公司、刘立富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惠州市沃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欣宇科技有限公司、刘立富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市沃瑞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欣宇科技有限公司,刘立富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217号原告:惠州市沃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宇宁,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欣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红、刘立富,均为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立富,男,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惠州市沃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瑞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欣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宇公司)、刘立富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技术调查官赵军参与审理,为合议庭的技术事实审查提供辅助工作。

沃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康宇宁及刘立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申请号201610001995.2“一种新能源电池防爆阀”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讼争专利)申请权归沃瑞公司所有,欣宇公司、刘立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如下:刘立富于2014年11月10日入职沃瑞公司,任工程部“结构工程师”,于2015年1月8日被沃瑞公司任命为“品质工程部副主管”,于2015年7月29日被沃瑞公司任命为“工程制造部部长”,在职期间参与沃瑞公司“防爆阀”的研发和检测工作,于2015年9月12日向沃瑞公司申请离职,正式离职日期为2015年9月19日。

讼争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新能源电池防爆阀”,涉及的技术方案与沃瑞公司“防爆阀”的研发项目的产品技术方案相同,申请日在刘立富自沃瑞公司离职一年以内,刘立富在沃瑞公司任职期间,参与沃瑞公司的技术开发及测试阶段工作,接触并掌握知悉了沃瑞公司“防爆阀”的研发项目的技术资料,刘立富离职后加入欣宇公司任职。

在刘立富离职后一年内由欣宇公司进行了讼争专利的申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讼争专利所涉的技术方案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依法应属于沃瑞公司所有。

欣宇公司答辩:请求法院驳回沃瑞公司的起诉或判决驳回沃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一、欣宇公司自2015年11月3日成立,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为欣宇公司经过一个多月时间自主独立研发的。

二、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与沃瑞公司产品数据结构不同。

三、欣宇公司不清楚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与沃瑞公司研发科技相同。

刘立富答辩:讼争专利所涉的技术方案并非职务发明,请求法院驳回沃瑞公司的起诉或判决驳回沃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一、刘立富在沃瑞公司只担任了品质主管人员工作,未参加过“防爆阀”研发工作,未见过“防爆阀”结构图纸。

二、欣宇公司申请的专利为独立研发。

三、欣宇公司申请的讼争专利与沃瑞公司防爆阀资料技术不相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无争议事实认定如下:沃瑞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7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维护,薄膜材料及组件的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维护,食品包装材料生产、加工及销售。

2014年11月11日,沃瑞公司与刘立富签订劳动合同,刘立富的工作部门为工程部,岗位为结构工程师,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

2015年1月8日,沃瑞公司发布《惠州市沃瑞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任命刘立富为品质工程部副主管,成立品质工程部,业务范围为公司品质及工艺标准流程化,制造效率自动化改善,客诉及体系建设。

2015年7月29日,沃瑞公司发布《任命通知》任命刘立富为工程制造部部长,负责生产、工程。

2015年9月12日刘立富向沃瑞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拟于2015年9月19日离职,其离职前所在部门为工程制造部。

刘立富在沃瑞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的内容包括产能标准及SOP操作要领书的审核、机器设备维修保养规范及自动超声波检验要领书的核准、生产设备管理规范的批准等。

2015年11月3日,欣宇公司成立。

股东为刘立富、张玉蓝、王治红,经营范围为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透气阀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

刘立富同时在欣宇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技术经理。

讼争专利的申请号为201610001995.2,名称为“一种新能源电池防爆阀”,发明人为刘立富,申请人为欣宇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月6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4月27日。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新能源电池防爆阀,其特征在于:包括阀主体、密封圈、防爆膜纸、膜纸保护片和防护盖,所述阀主体的一侧设有膜纸安装台,所述防爆膜纸热熔焊接在膜纸安装台上,所述膜纸安装台外圆周设有环形凸起,所述环形凸起内设有膜纸保护片,所述膜纸安装台下方设有防护底板,所述防护底板上设有朝向防爆膜纸的防爆尖锥,所述防护底板的外部设有防护盖,所述环形凸起外表面与阀主体之间设有密封圈,所述阀主体通过环形凸起与电池壳活动连接,阀主体与电池壳之间通过密封圈密封。

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新能源电池防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凸起外表面设有外螺纹,环形凸起与电池壳螺纹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能源电池防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凸起与阀主体之间设有一圈与密封圈相配合的卡槽,所述卡槽内设有密封圈。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能源电池防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爆膜纸采用膨体聚四氟乙烯制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能源电池防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凸起上设有多个用于固定膜纸保护片的塑胶柱。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新能源电池防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膜纸保护片上设有多个大小、形状不同的透气孔。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新能源电池防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膜纸保护片为不锈钢保护片。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新能源电池防爆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主体的外圆周设有多个向外便于手持的三角状凸块。

以上事实,有《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劳动合同》、《惠州市沃瑞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任命通知》、《员工离职审批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在卷。

双方当事人对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存争议。

沃瑞公司为证明刘立富在沃瑞公司参与研发的“防爆阀”技术与讼争专利技术相同,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提交了研发记录为证,具体如下:一、《新产品项目APQP开发计划》,记载的主要内容为:2015年3月22日,沃瑞公司启动“MX-防爆阀”研发项目,其中以品质部为责任部门的工作项目有:过程设计及开发阶段的编制过程流程图、编制试生产控制计划、制定产线布置图、过程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产品和过程确认阶段的初始过程能力研究、样品送样和确认生产件标准、包装评价、制定生产控制计划、质量策划认定,以上项目均由刘立富作为担当负责,且编制过程流程图、编制试生产控制计划、制定产线布置图、过程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项目属于新产品设计和开发过程中的关键路径。

二、《新产品设计开发会议记录表》,记载的主要内容为:刘立富参加了2015年3月27日日召开的“MX-防爆阀改善会议”,会议讨论议题为如何解决“MX-防爆阀在小于20Kpa时已出现爆破现象”。

三、多张《检验标准》,记载的主要内容为:半成品检验、成品检验、制成检验的《检验标准》都经刘立富签名批准,且《检验标准》上注明有防爆阀产品部件的尺寸、性能和图片等信息。

四、《产品规格书》,记载的主要内容为:沃瑞公司研发的是一款平衡内外压的塑料件防爆阀产品,由防爆盖、防爆主体、防护罩、e-PTFE膜、螺母等零部件共同组合而成。

应用在电池领域中电池箱等应用场合及其他应用领域需要防爆透气及快速泄压平衡内外压力的场合。

该“防爆阀”的主体材料为PP+GF30+SUS304,防水透气膜材为e-PTFE,安装时建议壳体壁厚为H≤3mm时,开设直通孔样式规格为?42.5±0.1/mm,配合M42×1.5螺母旋入安装固紧即可。

五、《工艺流程》,记载的主要内容为:流程依次为取料、盖后盖、放膜片、焊接膜片、盖铁片、焊接铁片、装密封圈、测阻水、烘干、包装。

六、2015年3月27日《工程变更验证单》附图,图片标注:焊接采用热熔点焊处理工艺。

七、2016年3月11日变更单附图,记载的主要内容为:变更内容为主体上的圆柱形焊点改腰形,钢片上6个半圆槽变为腰槽。

从附图可看出“防爆阀”包括防爆压盖、防爆主体、防爆钢片、密封圈、防爆膜、安装螺母。

其中防爆主体的材质是PP+GF30,防爆钢片(防护钢片)的材质是SUS304(亮面),钢片上设有多个大小、形状不同的透气孔。

防爆膜下侧具有一个平台,该平台外有环形凸起,环形凸起外表面设有外螺纹,环形凸起外表面与防爆主体之间设有卡槽,卡槽处设有密封圈,环形凸起内设置防爆钢片;

该平台下方设有底板,底板外侧设有防爆压盖。

八、2016年3月15日《工程变更单》,记载的主要内容为:变更原因为产品结构优化,优化钢片与主体之间的稳定性;

变更内容为将目前现有状态主体部位的圆柱熔点变更成腰形结构;

变更后性能影响为不影响该产品的使用性能;

变更后的性能效果为加强了钢片与主体的连接性,减少钢片脱落的风险评估。

九、“主体”物料单,从附图可看出,底板上设有朝向防爆膜的圆锥形凸起,环形凸起上设有六个圆柱熔点,防爆主体外圆周设有六个向外的三角形凸块。

十、“MW垫片”物料单,从附图可看出,防爆钢片上设有多个大小、形状不同的透气孔。

十一、《转量产评估报告》,记载的主要内容为:2015年5月30日,沃瑞公司防爆阀项目完成最后的评估检查,合格并同意转产。

另外,沃瑞公司“MX-防爆阀”的研发记录还包括《设计和开发控制流程图》、《防爆阀基本规格》、《产品设计开发计划》、《DFMEAReport(设计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报告)》、《压力平衡阀测试报告》等材料,上述研发记录较为完整地显示了沃瑞公司组建研发团队、设计、修改模具、检测、转量产等的整个防爆阀技术工艺形成的过程。

欣宇公司、刘立富为证明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是其自主独立研发的,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共同提交了如下证据:一、M42防水透气新能源电池防爆阀APQP设计开发资料一览表,记载的主要内容为:欣宇公司电池防爆阀各研发阶段文件的计划开始时间、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日期及责任部门。

其中计划开始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另附有《APQP输入资料清单》、《设计开发建议书》、《设计开发任务书》、《检验标准书》等材料。

其中一份《检验标准书》显示“产品名称为M42塑胶防水透气防爆阀”、“检验工位为出货检验”、“编制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内容记载了主体、压盖、密封圈规格尺寸、螺纹长度、扳手尺寸、阻水压力、透气量等多个检验项目的判定标准、检验仪器,并附有防爆阀的各面视图,分别标有防爆阀各部件的长度、角度等。

二、《关于2015以后国家新能源电池动像的调查报告》,记载的主要内容为:“王治红”对新能源汽车电池进行调研而形成的报告。

三、产品规格承认书,记载的主要内容为:M42防水透气防爆阀产品性能测试报告、规格书、产品图纸、全尺寸报告。

四、测量系统分析计划和评估,记载的主要内容为:测量系统分析计划和评估、量具重复性和再现性分析报告、计数型测量系统分析数据表、计数型器具测量系统分析报告等。

五、作业指导书,记载的主要内容为:“M42防爆阀”各工序材料、设备要求及操作说明、技术要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讼争专利所涉的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刘立富与原单位沃瑞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刘立富在沃瑞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及沃瑞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该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属于沃瑞公司。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完成的时间在发明人从原单位离职后一年以内。

具体而言,专利文件记载该专利发明人为刘立富。

刘立富于2015年9月从沃瑞公司离职。

欣宇公司于2016年1月提出专利申请时,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已经完成,距该项专利的发明人刘立富离职不足一年。

其次,将沃瑞公司“防爆阀”技术成果与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具体如下:一、沃瑞公司证据四记载,“防爆阀”技术成果应用在电池领域中电池箱等应用场合,与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属于相同领域、具有相同用途。

二、沃瑞公司证据七记载,“防爆阀”技术成果中包括防爆主体、密封圈、防爆膜、防爆钢片、防爆压盖,与讼争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阀主体、密封圈、防爆膜纸、膜纸保护片和防护盖”一一对应,具有相同的结构。

三、沃瑞公司证据七记载,“防爆阀”技术成果中防爆膜下侧具有一个平台(对应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中的膜纸安装台),结合证据五记载工艺流程中放膜片后要焊接膜片、证据六记载焊接采用热熔点焊处理工艺,可知与讼争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阀主体的一侧设有膜纸安装台,所述的防爆膜纸热熔焊接在膜纸安装台上”具有相同结构,且各结构之间具有相同的关联关系。

四、沃瑞公司证据七记载,“防爆阀”技术成果中防爆膜下侧具有一个平台,该平台外有环形凸起,环形凸起内设置防爆钢片,该平台下方设有底板(对应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中的防护底板),底板外侧设有防爆压盖,结合证据九记载底板上设有朝向防爆膜的圆锥形凸起(对应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中的防爆尖锥),可知与讼争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膜纸安装台外圆周设有环形凸起,所述环形凸起内设有膜纸保护片,所述膜纸安装台下方设有防护底板,所述防护底板上设有朝向防爆膜纸的防爆尖锥,所述防护底板的外部设有防护盖,”具有相同的结构。

五、沃瑞公司证据七记载,“防爆阀”技术成果中环形凸起外表面设有外螺纹,环形凸起外表面与防爆主体之间设有卡槽,卡槽处设有密封圈,结合证据四记载防爆阀安装时“旋入安装固紧即可”,可知与讼争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环形凸起外表面与阀主体之间设有密封圈,所述阀主体通过环形凸起与电池壳活动连接,阀主体与电池壳之间通过密封圈密封”和权利要求2中“所述环形凸起外表面设有外螺纹,环形凸起与电池壳螺纹连接”及权利要求3中“所述环形凸起与阀主体之间设有一圈与密封圈相配合的卡槽,所述卡槽内设有密封圈”具有相同结构,且各结构之间具有相同的关联关系。

六、沃瑞公司证据四记载,“防爆阀”技术成果中的防爆膜采用的膜材为e-PTFE(即expandePolytetraFluoroethylene膨体聚四氟乙烯的简称)与讼争专利权利要求4中“所述防爆膜纸采用膨体聚四氟乙烯制成”相同。

七、沃瑞公司证据九记载,“防爆阀”技术成果中环形凸起上设有六个圆柱熔点,因圆柱熔点属于主体部分,结合证据七记载防爆主体使用的材料是PP+GF30(一种塑胶),且证据八记载沃瑞公司为加强了钢片与主体的连接性,将圆柱熔点变更成腰形结构表明圆柱熔点用于连接固定防爆钢片,可知与讼争专利权利要求5中“所述环形凸起上设有多个用于固定膜纸保护片的塑胶柱”具有相同的结构。

八、沃瑞公司证据十记载,“防爆阀”技术成果中防爆钢片上设有多个大小、形状不同的透气孔,与讼争专利权利要求6中“所述膜纸保护片上设有多个大小、形状不同的透气孔”具有相同的结构。

九、沃瑞公司证据七记载,“防爆阀”技术成果中防爆钢片的材质是SUS304(一种不锈钢型号),与讼争专利权利要求7中“所述膜纸保护片为不锈钢保护片”具有相同的特征。

十、沃瑞公司证据九记载,“防爆阀”技术成果中防爆主体外圆周设有六个向外的三角形凸块,与讼争专利权利要求8中“所述阀主体的外圆周设有多个向外便于手持的三角状凸块”具有相似的结构。

综上,沃瑞公司“防爆阀”技术成果与讼争专利除名称及部分零件在称谓上有细微区别外,并无实质性差异,沃瑞公司“防爆阀”技术成果已展示讼争专利权利要求1-8记载的技术方案。

再次,该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刘立富在沃瑞公司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结构工程师、品质工程部副主管、工程制造部部长等职务。

虽然刘立富辩称其只担任了品质主管人员工作,未参加过“防爆阀”研发工作,未见过“防爆阀”结构图纸,但根据沃瑞公司证据一记载,在沃瑞公司防爆阀研发项目中,过程设计及开发阶段的编制过程流程图、编制试生产控制计划、制定产线布置图、过程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以及产品和过程确认阶段的初始过程能力研究、样品送样和确认生产件标准、包装评价、制定生产控制计划、质量策划认定项目均由刘立富所在品质部负责,另外,证据二记载刘立富参加沃瑞公司关于改善“MX-防爆阀”性能的讨论会议,且证据三记载沃瑞公司多张注明有防爆阀产品部件的尺寸、性能和图片等信息的《检验标准》的批准栏均有刘立富的签名,结合讼争专利的发明人亦为刘立富,可认定刘立富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在沃瑞公司主要负责产品品质及工艺流程并参与沃瑞公司“MX-防爆阀”的研发和检测工作,能够接触到沃瑞公司的技术资料、信息、技术设备,熟悉沃瑞公司防爆阀产品的技术特征、加工工艺,鉴于沃瑞公司“防爆阀”技术成果已展示讼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本院认定,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与刘立富在沃瑞公司处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及沃瑞公司分配的任务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最后,刘立富和欣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欣宇公司自主研发了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

本案中,刘立富和欣宇公司证据一记载欣宇公司从成立当天(2015年11月3日)开始进行防爆阀的开发,到2015年11月6日,也就是三天后,就已经编制了防爆阀的出货检验标准,绘制出防爆阀各面视图,确定了防爆阀的尺寸,不符合技术开发的规律和常理,且刘立富和欣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仅展示了防爆阀的前期研发计划和后期研发结果,并有前后矛盾之处,即不论从证据的形成时间还是内容,指向的均是已完成研发的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而非研发过程。

据此,刘立富和欣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关于欣宇公司自主开发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的辩解意见可信度低,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讼争专利所涉技术方案系刘立富离职沃瑞公司一年内作出的,与在沃瑞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及沃瑞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沃瑞公司主张讼争专利申请权归其所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申请号为201610001995.2、名称为“一种新能源电池防爆阀”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惠州市沃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惠州市欣宇科技有限公司、刘立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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