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9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天行国际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113556265。
法定代表人:曹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会信用代码:913301067046373179。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尹航,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月14日,上诉人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杭州融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