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0号 原告:季宗清,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孟祥,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宗清与被告孟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季宗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被告孟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季宗清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宗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宗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季宗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