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85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汉辉,男,199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孙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851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汉辉的存款300000元。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孙汉辉财产的查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汉辉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