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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深圳市红典统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370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深圳市红典统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深圳市红典统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370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红典统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民主99工业城****306。

法定代表人:唐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深圳市红典统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8××××.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吴华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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