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民初1048号 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旌旗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湘伟,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该公司技术员。
被告:平乡县奥儿乐儿童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平乡县丰州镇田闫庄村,经营者闫国飞,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田闫庄村26号。
委托代理人:王现辉、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乡县奥儿乐儿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