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5200号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代表人:钱恒荣,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海微,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诉被告艾海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