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民初1443号 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恒阪基地。
法定代表人:洪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屹华,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北区龙虎塘文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长贸中心10-110号。
个体工商户:姚菊凤,该店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良,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长贸中心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晋陵北路829号5-58号。
法定代表人:茹伯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斌,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北区龙虎塘文彬建材经营部、常州长贸中心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