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2850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新河、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冠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忠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冠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