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570号 原告:杨力维,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冲,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杨力维诉被告高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18年5月9日,原告杨力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力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力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杨力维负担。
原告杨力维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