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076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兴龙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松和社区。
经营者张兴龙。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兴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