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初73-5号复议申请人:景德镇市秀昌南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云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忠,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付碧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九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秀昌南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赣02民初73-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赣02民初73-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景德镇市秀昌南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景德镇市秀昌南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17)赣02民初73-3号、(2017)赣02民初73-4号民事裁定,并将申请人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号以及淘宝网、天猫商城的“绣昌南旗舰店”名下的支付宝、余额宝等交易账户予以解冻;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已经裁定中止审理,法院在驳回被申请的行为保全后,多次申请财产保全且被法院准许,导致申请人目前无法正常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
申请人在裁定作出一个多月后的5月15日才看到上述财产保全的裁定,法院属于超期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财产保全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人,剥夺了申请人及时申请复议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在依照法律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的情况下,本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无不当。
复议申请人若认为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对其财产造成损失,可在本案审结后被申请人败诉时依法要求对方进行相应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复议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并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其知晓裁定内容时间虽晚于保全执行时间,但在知晓日起五日内可申请复议,本院认为并未剥夺其复议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景德镇市秀昌南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