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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青阳吉麦隆副食百货超市、常州宝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81民初6083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青阳吉麦隆副食百货超市、常州宝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青阳吉麦隆副食百货超市,常州宝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608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青阳吉麦隆副食百货超市,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公园路**号。

经营者:章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缨,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宝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青洋北路1号新动力创业中心22号楼C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徐若飞。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青阳吉麦隆副食百货超市、常州宝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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