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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1刑更133号
案件名称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其付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1刑更133号罪犯王其付,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8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其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其付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减字(2018)第89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12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其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8〕107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其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其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任何违纪扣分。

据此,罪犯王其付受到执行机关考评累计300分奖励。

以上事实,有原审刑事判决书、罪犯王其付的认罪服法书,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王其付在服刑期间的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单、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其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其付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清代理审判员  冯彦霄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秋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中国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法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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