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672号原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4-801。
法定代表人:唐涤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乐创新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滔。
原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乐创新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乐乐创新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3元,减半收取计9671.5元,由原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