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1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德鑫斋五金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市场经纬西路106号。
经营者:刘凤芹。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德鑫斋五金销售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