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92号之一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钟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清,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娇,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惠良,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嘉麒,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志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惠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嘉麒,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惠良、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2018年3月21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审理中,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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