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7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解记超市商店。
经营者:解英芝。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解记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