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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仪征市青山镇沿江百货经营部、上海文波针织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081民初246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仪征市青山镇沿江百货经营部、上海文波针织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仪征市青山镇沿江百货经营部,上海文波针织内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24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先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青山镇沿江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中街。

经营者:潘虎。

、被告:上海文波针织内衣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江南村。

经营者:刘金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青山镇沿江百货经营部、上海文波针织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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