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24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先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青山镇沿江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中街。
经营者:潘虎。
、被告:上海文波针织内衣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江南村。
经营者:刘金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青山镇沿江百货经营部、上海文波针织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