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675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源旨茶叶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10区5栋4号。
经营者:赵圆圆,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源旨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