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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5知民初2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2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兴,女,汉族,1996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为10000元。

2021年5月11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张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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