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93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淳县桠溪定埠多宝日杂商店,经营场所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花义村。
经营者:王多宝。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桠溪定埠多宝日杂商店(经营者:王多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