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591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辉玛特副食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西北路**。
经营者:彭纪戴。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辉玛特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郫都区辉玛特副食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