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02民初311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景梅,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亚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王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亚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