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13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善福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水岸城邦2期40号楼沿街商铺60261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静静。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洪县善福堂医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善福堂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