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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肖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01民初2997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肖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肖辉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299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肖辉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广泰园*号楼*层(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号)。

经营人:肖辉。

原告老凤祥���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肖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军人民陪审员  刘立梅人民陪审员  王 顕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晙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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