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299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肖辉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广泰园*号楼*层(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号)。
经营人:肖辉。
原告老凤祥���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肖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军人民陪审员 刘立梅人民陪审员 王 顕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晙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